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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查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相关公告及注册登记申请书?
答:进入我司AQSIQ注册业务专区可以下载,或者发邮件:ccconline@163.com 索取。
国外供货商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上成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后,如发现录入系统的信息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进行网上变更操作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何种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香港地 区 企业如何办理公证?日本、荷兰、澳大利亚企业如何办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国外供货商所在国的外交部门、官方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
香港地区应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公证。
废物原料供货商出具以下几种文件的原件,则无需提供上述机构的公证文件: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誉本;荷兰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澳大利亚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ASIC官员手签名)。
对商业登记文件/税务登记文件复印件进行公证是否有效?
答:有效。
注册登记过程中遇到疑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咨询?
答:国外供货商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电话86-10-52483626、13811136789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13811136789@163..com咨询注册登记申请问题。
是否只有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认证的国外供货商才可申请注册登记?
答:各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很多,ISO9001、RIOS体系认证只是其中两种,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只要经官方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都可申请注册登记,但该认证体系需获得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认可。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申请必备条件。
国外供货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中国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国家质检总局是否认可?
答:认可。UKAS ANAB 标志 都可以认可,只要是正规的ISO认证机构。
以前没有直接向中国大陆出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可以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吗?
答:可以,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具备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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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能否在文件评审不通过后补充材料?
答:经文件评审不通过的注册登记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将直接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不允许国外供货商补充材料。需要重新提交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及审核是否收取费用?
答: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以及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是否收取费用?现场检查如何实施?
答:现场检查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检查需要由被检查企业协助考核人员办理签证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协助。
现场检查前,国家质检总局将书面或传真通知被检查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专家在现场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8)结合供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检查。
新批准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在获得注册登记的1-2年内均要通过现场检查。
已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内容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已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内容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其中国外供货商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国外供货商需要提供变化前后的经公证的官方文件。
未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已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是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国外供货商能否在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增加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决定后再次提交申请?
答:未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已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国外供货商可在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增加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决定后再次提交申请。
目前尚未有国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物原料(橡胶废料、矿产品废料、皮革废料、硅废料等)暂不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和增加注册登记种类的申请。一旦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发布实施即可申请。
国外供货商应如何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的延续手续?
答: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180日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延续或变更申请均需先登录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网址为:http://scrap.eciq.cn/)递交电子申请,随后邮寄书面材料。具体事宜可以致电:8610-58797570-818 18610274718
国外供货商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
答:可以。国外供货商应先登录系统递交延续及变更申请,随后将书面材料邮寄至我司。申请书可由系统生成并打印,也可下载并打印填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
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证书已过期,是否需重新办理?
答: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登记资格自动丧失,应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申请。
我司不慎将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应如何补办?
答: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国外供货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声明和补发申请。
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登录密码遗失,应如何重新获得?如何申请PSI系统的ID和密码?
答:致电我司8610-65995476 可以办理密码查询事宜。
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怎样的形式告知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受理、审核情况?
答:国家质检总局会通过邮寄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受理、审核情况。通知书或证书将邮寄至国外供货商办公地址。另外,国外供货商在电子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
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控制标准资料目前主要有哪些?可从哪些途径得到?
答: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控制标准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等。这些法规和标准,注册登记申请企业可以访问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或通过互联网络检索到。
答:(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通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在线填写完毕后提交,打印生成。注册申请书需有法定代表人手签名和企业印鉴原件,需提供正本。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税务登记文件指申请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明,商业登记文件指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及特殊经营登记文件(复印件或原件)。除日本、荷兰、澳大利亚地区之外的国外供货商,税务登记文件和商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都需经过公证。提交的登记文件及公证内容,均需有中文翻译件。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誉本、荷兰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及澳大利亚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ASIC官员手签名)也都需要翻译成中文。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指企业涉及质量控制管理的部门及其岗位职责,可以用文字说明,也可以用框图表示,应和申请书相关部分内容一致。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需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指固定办公场所和加工场地的地址、标有尺寸和计量单位的平面图,以及上述场地的真实、完整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全面展现上述场地的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指企业经官方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所获得体系认证证书,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请提供证书彩色复印件,并附中文翻译件。同时,提供相关规范的作业指导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及其附件、附表、附单等(附表、附单应有详实内容):
(1)原料验收制度和出货前检验制度:指国外供货商对收集或收购原料如何验收、产品出货前如何进行检验的规定或做法;
(2)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控制及处置制度:指企业对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如何控制处理或处置的规定;
(3)仪器设备计量校准制度:建立计量器具设备名录、对放射性检测仪等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校准、维护等规定。企业的配置应能满足所申请种类的生产、检验、包装之需要;
(4)员工培训制度:指如何让员工了解、熟悉中国有关进口废物原料政策、掌握质量控制技能及货物鉴别技术等计划及培训记录;
(5)引入的外来法规性文件清单,包括:
序号 |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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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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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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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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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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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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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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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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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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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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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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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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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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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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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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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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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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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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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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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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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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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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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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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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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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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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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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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12号) |
29. | 《关于指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南美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为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40号) |
30. |
此清单所列文件在现场检查中必须有纸面版本或电子版本作为企业受控文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