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
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二) 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三) 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 、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
、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
(五) 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和输入国家或者地
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
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四)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五)进境粮食。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六)进境水果。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七)进境烟叶。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八)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九)过境动物。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说明过境路线;
3.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十)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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